为鼓励和吸引市外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兴业,根据中共桐城市委桐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对外来投资、引资者奖励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标准:对引进外资(含市外资金)来本镇投资的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的0.5%(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镇财政再奖励0.5%。
二、奖励时间:为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
三、奖励方式: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进行奖励,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本补充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执行。
中共范岗镇委员会
范岗镇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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