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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岗镇渣土运输、道路养护等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9年7月8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297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镇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渣土管理,维护我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线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建筑垃圾、丢落的建筑材料、私设砂场、淤泥(含泥浆)和其他废弃物及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黄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集镇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即36大道、范旭大道、供销大道、范青路、红旗路、法庭路、合安路镇区段、镇东、南、北工业区道路、紫金鹏大道等主次干道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取土区和填方区。

第四条  范岗镇城建服务所是我镇渣土运输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创建、国土、交通、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村()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绿化带、沟渠边等公共场所随意倾倒渣土;严禁将泥浆等直接排入镇区给排水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镇城建规划部门许可,不得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土。

第七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底板、侧板、尾板必须齐全无损,运输时,侧、尾板必须关严,不得洒、泼、滴、漏。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时,需要土方填充场地或清运多余土方等,须书面向镇城建服务所报告,并提供初步预算方量,签订协议书,落实相关责任。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运输渣土的车辆管理,在驶离建设工地时,不得污染镇区路面;有污染的,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清扫路面。甚至久晴天气应洒水清扫路面,如遇风雨天气,须于风雨前将路面彻底清扫干净,以免影响行人及沿街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条  在动工建设之前,单位须交纳5000元的信用保证金,个人须交纳2000元的信用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验收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和城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

1、单位或个人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随意取土的,先责令停工,扣押施工机械,并根据取土方量多少,作出相应的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涉及到相关法律责任由单位或个人自负;

2、将渣土和其他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合排放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建筑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渣土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运输渣土的车辆沿途洒、泼、滴、漏,污染道路的,除责令其及时清扫干净外,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50元的日罚款;

5、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6、对装卸机械造成镇区内路面损坏的,或直接在镇区路面上行驶履带式机械,先暂扣机械,后处理,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7、在路面上堆放建筑材料等物的,每次处500-1000元罚款,限期清运干净。

8、在路面上私设砂场,每次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清运干净。逾期不清运的则强制清除。

第十二条  在镇区范围内运输建材(土、沙、石)等,沿途飞扬洒落污染路面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执行。造成交通事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欢迎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该次处罚款50%的奖励,举报电话:0556-601001813966618089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镇城建服务所负责解释。

 

                                                                     范岗镇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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