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建设步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我市建设用地置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省长令第193号)、《关于做好<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 3 26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就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拟置换地块)复垦成农用地,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占用等质等量的农用地(被置换地块)进行非农建设。
第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三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置换地块后备资源库建设、置换项目的申报(包括组织编制置换方案)、拟置换地块拆迁复垦的监督管理、组织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区域内拟置换地块进行调查、论证、统计,做好拟置换地块拆迁、安置区建设、复垦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报批。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农业、水利、林业、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并将旧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拟置换地块应选择权属清楚、易拆迁、安置量小、投入少,增加耕地质量好、数量多、能成片拆迁、成片整理的地块,如废旧村办小学、村部、村办企业与废弃砖瓦窑场和空心村庄等。
第九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置换申请方可以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支付置换所需费用承诺,拆迁的建筑物面积、补偿标准;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置换申请方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五)拆迁安置意向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申请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支付置换费用的承诺。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申请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拟置换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置换条件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由置换申请方按规定足额缴纳置换费用。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拟置换地块复垦方案,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复垦,并签订委托拆迁复垦协议。委托拆迁复垦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2.土地复垦的组织形式和资金安排;
3.土地复垦的范围、面积、质量标准、进度要求;
4.监督检查;
5.违约责任;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拟置换地块复垦方案编制招投标方案(其中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拆迁和复垦招投标工作,并将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被拆迁人拨付拆迁补偿款,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施工费用。
拟置换地块的复垦招投标方案编制,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和当地市场现行价执行。
第十四条 置换双方应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后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拟置换地块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复垦为耕地。复垦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置换管理台帐,记载土地置换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实行专项统计。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置换申请方在建设用地置换方案批准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置换费用,存入置换专户。置换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被置换地块面积,30%用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7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的30%被置换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调剂。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置换地块的拆迁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市人民政府扣除该镇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置换拟置换地块的复垦工作纳入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拟置换地块房屋拆迁重置价格与成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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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等级 |
房屋质量标准 |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重置价 |
成新折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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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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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 |
1 |
毛石与钢筋砼基础、钢筋砼全框架、梁柱承重、平屋面多孔板砼地面、部分水磨石地面、钢、木门窗、水电厕所俱全,外表干粘石与缸砖装饰,顶层有隔热层。 |
450 |
405 |
360 |
315 |
270 |
|
|
2 |
面,多孔板砼地面、钢、木门窗、水电厕所俱全,外表干粘石与部分砖装饰,顶层有隔热层。 |
420 |
378 |
336 |
294 |
252 |
|
|
3 |
毛石与钢筋砼基础、钢筋砼圈梁、实砌砖墙承重、盖瓦或平顶层面,多孔板砼或木寸板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有独用或共用厕所,外表混合砂浆装饰,顶层有隔热层。 |
390 |
351 |
312 |
273 |
234 |
|
|
平房 |
1 |
毛石与钢筋砼基础、钢筋砼圈梁、实砌砖墙承重、平屋面,砼或水磨石地面有隔热层、规格门窗齐全,有水电,外表干粘石与部分缸砖装饰。 |
350 |
315 |
280 |
245 |
210 |
|
|
2 |
片石砖基础、二五斗砖墙、或木柱串枋承重,木或水泥桁条、盖瓦或平顶屋面、有隔热层或顶棚、规格门窗、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有电。 |
300 |
270 |
240 |
210 |
180 |
|
|
3 |
石与砖基础、二五斗砖墙、部分土墙、乱石墙或贴壁木术承重、木或水泥桁条、瓦屋面、木门窗、三合土或水泥地面、内粉刷、有电 |
250 |
225 |
200 |
175 |
150 |
|
|
4 |
石与砖基础、乱石墙、土墙斗砖墙(包括水泥砖)承重、木或水泥桁条、瓦屋面、木门窗、内粉刷、有电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
|
5 |
土墙瓦顶 |
150 |
135 |
120 |
105 |
90 |
|
|
6 |
土墙草顶 |
120 |
108 |
96 |
84 |
72 |
|
|
7 |
檐口高度2米以上阁楼、矮屋、拖架屋与庇屋,木或水泥桁条、规格砖墙或乱石墙与水泥砖墙承重、瓦屋面、木门窗、内粉刷、有电。 |
180 |
162 |
144 |
126 |
108 |
|
|
阁楼、庇屋、简易搭盖及附属物 |
1 |
檐口高度1.99米以下阁楼、矮屋、拖架屋与庇屋,木或水泥桁条、砖墙或乱石墙与土墙承重、瓦屋面、木门窗、内粉刷、有电。 |
150 |
135 |
120 |
105 |
90 |
|
|
2 |
檐口高度1.5-1.99米,阁楼、矮屋、拖架屋与庇屋,木或毛竹与水泥桁条、砖墙或乱石墙与土墙承重、瓦或其它玻纤、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粉刷、有电。 |
120 |
108 |
96 |
84 |
72 |
|
|
3 |
檐口高度1.5米以下(不含1.5米)阁楼、矮屋、拖架屋、庇屋或简易搭盖以及附属建筑物。 |
90 |
81 |
72 |
63 |
54 |
门头不论檐口高度均按材料费折算 |
|
|
1 |
墙厚35厘米以上的毛石浆砌墙 |
60 |
54 |
48 |
42 |
36 |
|
|
2 |
二五砖实砌墙,砂浆粉刷、压顶 |
40 |
36 |
32 |
28 |
24 |
|
|
3 |
水泥砖墙,开线砖墙、规格砖斗墙、墙厚35厘米以下的石头浆砌墙、砖浆粉刷压顶 |
35 |
31.5 |
28 |
24.5 |
21 |
|
|
4 |
打土墙与土坯砌墙、砖瓦压顶 |
30 |
27 |
24 |
21 |
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