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范围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企业登记的并联审批程序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在辖区的工商分局、所初审,其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市工商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工商窗口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涉及有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并联审批单位设在中心窗口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时转递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窗口,同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前置审批项目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 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通知相关部门派员到工商窗口领取申请材料。
(三)并联审批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心窗口)接到工商窗口传递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工商窗口。如果审批权限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由该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催办。
(四)限时办结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于本部门权属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对表示同意审批意见的,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同意审批意见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答复申请人。并签署《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回复市行政中心工商窗口和服务中心。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向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或说明的,视为同意,中心管理机构下发办理登记通知书给工商窗口, 同时抄送该审批的职能部门,工商窗口接通知书后予以办理。
有关审批部门因条件制约未能及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但已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为取得行政许可。但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药品、金融、证券、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准该经营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 .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务求实效
(一)、建立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力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对并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窗口投诉。
(四)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抄告工商窗口,核销该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五)实施时间
我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自2003年元月8日起试运行,2003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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