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镇直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做好招商工作,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兴业,促进我镇经济快速发展,依据桐政发[2006]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使用大宗土地,且投资密度大于50万元/亩,可以按8万元/亩最低出让价办证;也可采用分期付款或先用地后付款的方式使用土地(在此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的调整,所需费用由投资商承担)。一事一议,实行财政奖励。
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桐城市招商优惠政策》中的税收优惠之规定。
三、建立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外来客商所需审批手续及投资企业的证照,一律由镇招商办全程代办,相关费用由投资商自行承担。
四、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由镇政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镇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由一名镇领导挂钩联系,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五、外商和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用于企业管理、职工生活的轿车或商务车,由镇招商办积极协助办理“外商车辆证”。
六、在供电及建筑环境方面。外来投资企业确需安装专用变压器,由镇政府协调降低架设费用;对于建筑环境,镇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镇政府规定的建材指导价格,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七、外商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外来职工子女在范岗镇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免收借读费。
八、提高社会政治待遇。对纳税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荐作镇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九、本优惠中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由镇招商办负责解释。
中共范岗镇委员会
范岗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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